是的,在行政诉讼起诉状里不能提出行政诉讼做不到的要求。这主要基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和法律原则,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主要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这意味着,起诉状中的请求必须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必须对起诉人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 不得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况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与无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已获其他救济的国家行为损害等。这些行为或情况因其特殊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法律原则的要求:
- 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要求起诉的请求必须合法,即请求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请求的内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与法律原则相悖,那么这样的请求在行政诉讼中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 合理性原则:除了合法性外,行政诉讼还要求起诉的请求必须合理。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等价值标准。如果请求的内容明显不合理,或者缺乏合理的依据,那么这样的请求也难以在行政诉讼中获得支持。
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 即使起诉状中的请求在法律上似乎可行,但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或者实现该请求的成本过高、效果不佳,那么这样的请求也可能被视为“做不到”的要求。例如,要求行政机关撤销一个已经执行完毕且无法恢复原状的行政行为,这样的请求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实现。
具体例子说明:
- 假设某公民认为政府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对其不公平,要求政府撤销该文件。然而,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且能反复适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该公民在起诉状中提出这样的请求就是“做不到”的要求。
- 又如,某公务员因工作失误被处分,他要求法院撤销该处分决定。然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一般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申诉、复核程序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该公务员在起诉状中提出这样的请求也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建议:
- 在撰写行政诉讼起诉状时,务必确保请求的内容合法、合理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行。如果对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或法律原则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即向我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 同时,也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只有充分、有力的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并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