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生效后,若存在法定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情形如下: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若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受胁迫、欺诈,或调解人员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可申请再审。例如,一方在调解时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调解员以“不调解就判败诉”等语言施压,均可能构成违反自愿原则。
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若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申请再审。例如,调解协议约定“将违法建筑合法化”,或“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均属无效情形。
调解程序严重违法
若调解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依法送达、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组织组成不合法等),可能影响调解公正性,可申请再审。例如,调解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或调解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问题导致实体错误
若调解后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调解协议(如关键证据被伪造、隐瞒,或调解时未考虑重要事实),可申请再审。例如,调解后发现对方在调解时提交的“欠条”系伪造,或调解时未披露已还款的事实。
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建议:若认为调解书存在上述情形,建议尽快收集证据(如调解笔录、沟通记录、新证据等),并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