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超龄工伤中的农民工如何认定”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条款和具体实践应用的复杂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对于这部分人群,如果他们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两次答复中都有明确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接下来,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案例一:程某是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他在某保洁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死亡。人社局根据调查核实,认为程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予以认定为工伤。这一认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余某某同样是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他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尽管建筑劳务公司认为其与余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责任,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认定余某某所受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如《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
总结来说,对于超龄工伤中的农民工认定,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是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是否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判断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也可能需要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因此,如果您或您身边的超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