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和实际用款人串通放贷 实际借款人已经诈骗拘留 借款人如何维护权益-舒青云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经济纠纷

借款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放贷人与实际用款人构成共同诈骗
    根据《刑法》第266条,若放贷人与实际用款人串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如伪造资金用途、担保文件等),且借款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二者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借款人作为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立案,借款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返还被骗财物。

  2. 主张借款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若放贷人与实际用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如通过高利转贷、虚构债务等方式),借款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无需偿还超出合法范围的利息或本金。需注意:若借款人明知或应知串通事实(如参与伪造材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需承担相应责任。

  3. 若放贷人单独起诉借款人还款,积极应诉并举证串通事实
    若放贷人以借款合同为由起诉借款人,借款人需在答辩中主张:

  • 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被诱导签字、未阅读合同内容);
  • 资金实际由放贷人与实际用款人控制,借款人未实际使用或受益;
  • 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合同约定不符。
    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借款人可能仅需返还实际收到的本金,无需支付高额利息。
  1. 向银保监会或地方金融监管局举报违规放贷行为
    若放贷人系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其与实际用款人串通放贷可能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如“转贷牟利”“违规流入限制领域”)。借款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对放贷人行政处罚,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关键证据清单:

  •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书面文件;
  • 转账记录(显示资金最终流向非借款人账户);
  • 放贷人与实际用款人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中承认串通的内容);
  • 证人证言(如知晓串通事实的第三方);
  • 公安机关对实际用款人诈骗案的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等。

风险提示:

  • 若借款人曾参与伪造材料或协助转账,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或帮助犯,需承担刑事责任;
  • 民事诉讼中,若借款人无法充分举证串通事实,可能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后续需通过执行异议或另案起诉追偿。

建议借款人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制定刑事控告与民事诉讼并行策略,最大限度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证据或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