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六十八条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中的有关部门怎么理解-陈斌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的“有关部门”如何理解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一、“有关部门”的法律依据与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若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并非泛指,而是特指那些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如城管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这些部门在政府的责成下,负责具体执行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任务。

二、“有关部门”的适用前提

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行动,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经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2. 当事人未按照决定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
  3.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责成。

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与行为方式

  1. 查封施工现场:

    • 这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旨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扩大。
    • “有关部门”在接到政府的责成后,应立即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防止违法建设进一步进行。
    • 查封施工现场通常采取“概括性责成”方式,由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2. 强制拆除:

    •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旨在消除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
    • “有关部门”在接到政府的责成后,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执行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强制拆除过程中,要对屋内物品进行妥善登记、保管和搬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程序要求

  1. 调查认定:在采取措施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责令改正与催告:先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催告,并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
  3. 决定与公告:经法定程序后,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并依法公告,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及实施时间。
  4. 实施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执行,确保合法、文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有关部门”执行行为的目的与意义

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措施,旨在维护城乡规划秩序、保护土地资源及公共利益。通过制止违法建设和非法占地行为,可以保护城市规划布局、公共安全和公共资源,彰显法律权威,警示潜在违法者,维护法治秩序。

六、监督与救济途径

  1. 监督机制:“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接受上级政府、人大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2.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实施过程中造成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指的是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如城管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这些部门在政府的责成下,负责具体执行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任务,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