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时 承包人恶意多报审工程结算价 如何处罚及处罚依据-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合同纠纷

针对承包人恶意多报审工程结算价的行为,处罚方式及依据如下:

  1. 民事责任层面

    • 处罚方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多报部分的工程款,并可主张因恶意多报导致的损失赔偿(如利息损失、审计费用等)。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发包人可依据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 处罚依据:
      •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恶意虚报结算价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则直接适用该条款。
  2. 行政责任层面

    • 处罚方式:若承包人的恶意多报行为构成“弄虚作假骗取工程款”,且情节严重(如涉及金额巨大、多次实施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建筑法》第68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招标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可能对“恶意虚报结算价”的具体处罚作出细化规定。
  3. 刑事责任层面

    • 处罚方式:若承包人通过恶意多报结算价的方式骗取发包人财物,数额较大(通常为6000元以上),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处罚依据:
      •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承包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实际骗取了财物等要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

实务建议:

  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价申报的误差范围”(如±5%)及超出范围的违约责任,以固定承包人的申报义务。
  2. 发现承包人恶意多报后,发包人应及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留存审计报告作为证据。
  3. 若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发包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需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与充分性。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