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 原购合同被解除出租人怎么办-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合同纠纷

在融资租赁中,若原购合同被解除,出租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 审查解除原因与合同条款
    首先需明确原购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第562-566条)及具体事由(如根本违约、不可抗力等)。同时核查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条款(如设备返还、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若解除系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如未支付货款导致供应商解约),出租人可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主张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 主张设备所有权与返还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745条,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若原购合同解除导致设备所有权争议,出租人可:

    • 要求承租人立即返还设备;
    • 若设备已被第三人占有,主张物权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 若设备已灭失或无法返还,要求承租人赔偿设备残值或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益损失。
  3. 追索未付租金与违约金
    即使原购合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仍独立存在。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752条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与未到期部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租金差额、设备处置费用等)。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可一并主张。

  4. 行使优先受偿权(如已登记)
    若出租人已就租赁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据《民法典》第745条“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5. 追究供应商或第三方责任(如适用)
    若原购合同解除系因供应商违约(如设备质量不合格),出租人可:

    • 以买受人身份直接向供应商主张违约责任(如更换设备、赔偿损失);
    • 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与供应商交涉,可要求承租人先行向供应商索赔,再由承租人将赔偿款转付出租人。
  6. 诉讼或仲裁程序
    若协商无果,出租人可:

    • 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主张租金、违约金、设备返还等;
    • 若涉及供应商责任,可申请追加供应商为第三人或另行起诉;
    • 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快速解决争议。

风险提示:出租人需注意诉讼时效(3年)及证据固定(如合同、付款记录、设备交付凭证、解除通知等)。若设备已转让或设定抵押,可能面临第三人权利冲突,需优先通过协商或诉讼确认权利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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