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是分别处罚还是择一重处-林珠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侵权纠纷

对于无证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一般是分别处罚,而非择一重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的角度

  • 无证销售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这是针对无证经营药品这一违法行为的专门处罚规定。
  • 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这是针对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证销售和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各自有对应的处罚条款,因此一般是分别进行处罚。

法律原则的角度

  • 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在本题所涉及的情况中,无证销售和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并非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它们侵犯的法益、违反的法律规定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所以,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实际执法角度

在实际的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对无证销售和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这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各自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然后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例如,如果某商家既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又销售了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监管部门会先查明其无证经营的具体情况,如经营时间、销售金额等,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也会对其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如药品的来源、数量等,按照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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