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许诺的利息为何不能计入被骗数额-赵雪芹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刑事辩护

在诈骗案件中,许诺的利息通常不能直接计入被骗数额,但具体是否计入需根据利息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利息的性质与诈骗行为的关系

    • 利息本质上是资金使用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利息并非直接诈骗所得,而是基于本金的使用而产生的。因此,如果利息的产生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或者是在诈骗行为实施后才产生的,那么这部分利息通常不计入被骗数额。
    • 然而,如果利息本身就是诈骗行为的一部分,例如行为人通过虚构高额利息来诱使被害人投入本金,那么这部分利息就应当计入被骗数额。因为此时,利息成为了诈骗行为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的重要手段,与诈骗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2.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对于利息部分也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通过诈骗手段实际获取了该利息,那么这部分利息应当计入被骗数额。
    • 反之,如果行为人只是意图骗取本金,而对利息部分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或者虽然许诺了利息但并未实际获取,那么这部分利息通常不计入被骗数额。
  3. 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 诈骗罪的本质是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在认定被骗数额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利息的支付或获取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例如被害人因相信高额利息而投入了大量本金,最终却未能获得预期的利息甚至本金也受损,那么这部分利息在计算被骗数额时应当予以考虑。
    • 但如果利息并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例如被害人虽然投入了本金但并未期待获得利息,或者行为人虽然许诺了利息但并未实际支付,那么这部分利息通常不计入被骗数额。
  4.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判断利息是否应计入被骗数额。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虚构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投入本金,并实际获取了该利息,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将这部分利息计入被骗数额。
    • 另外,如果诈骗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活期利息等,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利息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程度,综合考量是否将其计入犯罪数额。但这种情况下的利息通常较少,且往往不是诈骗行为的主要目的。

举例说明: 假设甲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使乙投入10万元本金。甲在收到乙的本金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而是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在此情况下,甲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被骗数额应认定为10万元本金。虽然甲许诺了利息,但由于并未实际支付,且利息并非甲诈骗行为的主要目的,因此利息不计入被骗数额。

总结与建议: 在诈骗案件中,许诺的利息是否计入被骗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更详细、更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