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找人办事没办成全款退回是否合适”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请托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请托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找后门”“走关系”,往往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或优势,这种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在我国,法律确立了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分析请托行为未办成时,请托费用是否应全款退回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请托行为本身是非法的,那么基于这种非法行为所产生的任何约定或合同,都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即使双方有关于请托费用的退还约定,这种约定也可能因为请托行为的非法性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实际案例为例,有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工作调动,并支付了涉案款项。然而,由于被告无法完成请托事项,原告要求返还费用。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告的请托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该请托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另一个案例中,原告通过被告介绍承揽工程,并支付了介绍费。然而,由于原告不具备承揽工程的主体身份,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因此也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找人办事没办成,全款退回是否合适,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如果请托行为本身是非法的,那么即使双方有关于退款的约定,也可能因为行为的非法性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价值观,遵守法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因此,我建议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谨慎考虑请托行为的合法性,并尽量避免涉及此类行为。如果确实需要寻求帮助或解决问题,应该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进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