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中未约定移交资产怎么处理-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行政纠纷

在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移交资产的处理方式,可按以下思路处理:

  1. 核查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
    首先需全面审查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确认是否存在关于资产移交的默示条款或行业惯例条款。例如,部分协议可能约定”按届时有效状态移交”或”移交标准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需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38条,该条款规定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无偿移交资产,但未明确具体移交标准时,可参照同类项目处理经验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规范确定移交范围。

  2. 资产性质分类处理

    • 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若资产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如土地使用权、管网主干线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此类资产所有权始终归属政府,特许经营期满后应无偿移交且无需补偿。
    • 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若资产由项目公司自筹资金建设(如设备、附属设施等),需区分两种情形:
      • 协议约定”移交后政府补偿”的,按约定执行;
      • 协议未约定的,可依据《民法典》第510条,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移交方式;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按资产剩余价值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3. 移交程序合规性要求
    即使合同未约定,移交仍需履行法定程序:

    • 资产清查: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资产清单,明确移交范围(建议优先采用固定资产明细账+现场盘点方式);
    • 价值评估:对需补偿的资产,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 验收交接:制定移交方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移交过程中形成书面交接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争议解决路径
    若双方对移交资产范围、补偿标准等产生争议,可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协商:优先通过谈判明确移交细节,可邀请行业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
    • 调解:向当地PPP中心或财政部门申请调解;
    • 仲裁/诉讼:若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按约定提交仲裁;未约定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建议:为避免争议,建议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阶段即明确移交资产清单(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权属等),并约定”移交标准=建设期验收标准+运营期维护标准”的复合条款。若已进入移交阶段但合同存在漏洞,可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49条关于移交的规定补充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