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当月工资应在离职时一次性结清,最迟不得晚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若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支付(如工资计算周期未结束),需与劳动者书面约定支付日期,且该日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例如,若员工每月15日发工资,离职日为当月20日,用人单位可与员工约定最迟于次月15日支付。
地方性法规补充
部分地区对离职工资结清时间有更严格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因此,需结合当地法规判断具体时限。
实务操作建议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若以“未办理工作交接”等理由拒付工资,需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仅需“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克扣工资。若遇此类情况,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