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中收购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路宗兴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侵权纠纷

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中的“收购”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定义

  1. 行为犯:指的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必须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在行为犯中,行为的完成即标志着犯罪的成立。

  2. 结果犯:则是指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而且要求这种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在结果犯中,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主要涉及两种情况:

  1.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此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收购行为,即构成犯罪。

  2.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同样,只要行为人以食用为目的,实施了非法收购行为,且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依据收购的数量、种类等因素综合判断,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

为什么“收购”是行为犯

在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中,“收购”行为本身即是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无论收购的野生动物是否被实际使用、是否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后果,只要实施了收购行为,就表明行为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收购”行为本身即构成了犯罪的成立要件,无需以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法律建议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2.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3. 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人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4.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因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而面临法律纠纷或刑事指控,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中的“收购”属于行为犯。这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收购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无需以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收购行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