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制品抽样的法律依据-张丽丽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侵权纠纷

野生动物制品抽样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具体包括以下核心要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直接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如林业草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对涉嫌非法交易、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查验、抽样取证。例如,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执法部门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可通过抽样方式固定证据。

  2.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支撑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赋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检查、抽样取证”的权力,并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野生动物制品抽样需严格遵循该程序,确保样本来源合法、过程可追溯,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

  3. 《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规定
    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安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扣押、抽样鉴定。此时抽样需由侦查人员主持,并邀请见证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确保样本符合刑事证据标准。

  4. 部门规章及技术规范的细化操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野生动物检验鉴定规范》等文件,对抽样方法、样本保存、鉴定机构资质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抽样需记录物种名称、来源地、数量等信息,并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

实务建议:

  • 执法部门抽样时,应全程录音录像,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 企业或个人若被要求配合抽样,可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法律依据及证件,并核对抽样程序是否合规;
  • 若对抽样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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