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描述的“修树时有人拦着路人提示,但路人仍被砸伤”的情况,赔偿责任的划分需结合具体细节综合判断。以下是分情况说明:
若提示人(拦路人)已尽到充分安全提示义务,但路人未听从提示导致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原则,若提示人已通过明显标识(如警示牌、围挡)、口头明确告知风险,且路人明知风险仍强行通过或疏忽大意(如低头玩手机、未观察环境),则路人需对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提示人可能仅需承担次要补偿责任(如10%-30%),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
若提示人未尽到充分安全提示义务,导致路人受伤
若提示人仅简单口头提醒,未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等必要防护措施,或未阻止路人进入危险区域,则提示人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70%-90%)。若修树方(如业主、施工队)与提示人存在雇佣或委托关系,修树方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树木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若树木因年久失修、病虫害等原因存在安全隐患,且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处理或设置警示,导致路人被砸伤,树木所有人/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时提示人若无过错,可能无需担责。
关键证据收集建议:
行动建议:
具体责任比例需结合证据由法院判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我描述细节(如提示方式、路人行为、树木状态等),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