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不提交无罪和罪轻证据,可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合法权益:
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其依法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不得隐匿、毁损或伪造证据。若公安机关拒绝,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若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存在隐匿无罪证据的情形,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庭审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向法庭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若法庭认定公安机关存在故意不提交无罪证据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或建议检察机关撤诉。
通过申诉或控告维护权益
若公安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可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级监察委员会提出控告,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在特定情形下申请国家赔偿。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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