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中,债权的确定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满足任一条件即可视为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一个债权确定期间(例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当该期间届满时,无论期间内实际发生了多少笔债权,也无论债权总额是否达到约定的最高限额,债权均视为确定。此时抵押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终止(例如借款合同到期、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解散等导致新债权无法产生的情形,债权即确定。例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对外债务不再增加,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随之固定。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当抵押财产因抵押人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扣押时,自查封、扣押之日起,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再变动。此时抵押权人需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否则新增债权可能无法纳入抵押担保范围。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根据《民法典》第423条,若债务人或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自破产或解散程序启动之日起确定。此时抵押权人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按法定顺序受偿。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请求确定债权(如双方协商一致)、抵押权人放弃部分债权导致剩余债权可明确计算等。例如,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放弃部分担保债权,剩余债权即视为确定。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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