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诉讼调解后 被告自动履行以物抵债 后被告6个月内破产 破产管理人能否撤销-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公司事务

结论:在经诉讼调解后,被告自动履行以物抵债,若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被告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以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 以物抵债的性质:

    • 以物抵债在本质上属于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若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即被告)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那么该以物抵债行为可能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
  3.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以物抵债行为满足《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条件,即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撤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防止债务人通过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 例外情况: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别清偿(包括以物抵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那么破产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这通常指的是清偿行为虽然减少了债务人的现金或资产,但同时获得了等值或更有价值的财产或权益,从而整体上增加了债务人的财产价值。
  5. 实际操作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担心债务人可能进入破产程序,且已经接受了以物抵债的清偿方式,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破产申请情况。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且以物抵债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权人可能面临清偿行为被撤销的风险。
    • 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仔细审查债务人近期内的所有清偿行为,包括以物抵债等,以判断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一旦发现符合撤销条件的清偿行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总结与建议:

在经诉讼调解后,被告自动履行以物抵债的行为,若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被告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因此,债权人在接受以物抵债清偿时,应谨慎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破产风险;而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审查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可撤销清偿行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