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 两地都立案 怎么移送-孙衡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核心结论:对于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两地都立案的情况,一般应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在存在管辖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指定管辖等方式移送案件。以下是详细说明:

  1. 一般管辖原则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A地和B地都实施了犯罪行为且两地都立案,通常情况下,最先接到报案并立案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例如,犯罪嫌疑人先在A地盗窃,A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又流窜到B地诈骗,B地公安机关也立案,此时如果A地公安机关是最先立案的,一般就由A地公安机关继续管辖该案件。
    • 从实践角度来看,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在前期已经开展了一定的调查工作,如收集了部分证据、询问了部分证人等,由其继续管辖有利于保持案件侦查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办案效率。
  2. 主要犯罪地管辖原则
    • 在某些情况下,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取得管辖权。主要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主要地点、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地点等。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多个地方实施犯罪,但其中在C地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等,那么C地作为主要犯罪地,其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该案件。此时,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
    • 判断主要犯罪地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各个方面,包括犯罪的手段、规模、影响等因素。例如在一个跨区域的贩毒案件中,虽然最初是在甲地发现线索并立案,但毒品的交易、分装等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乙地,且乙地的犯罪情节更为严重,那么乙地公安机关就可以作为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来管辖该案件。
  3. 存在管辖争议时的处理
    • 如果对管辖权存在争议,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案件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对方应该管辖该案件,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双方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证据的收集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
    •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指定管辖决定。例如,A地和B地公安机关对一个流窜作案的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它们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如省公安厅,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由A地或者B地公安机关管辖,或者指定由其他有条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向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移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以及清单等,确保案件能够顺利继续办理。如果你还有关于此类案件管辖移送的其他疑问,或者有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分析,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