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后,监理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
立即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沟通,明确条款删除的原因及后续安排
监理应第一时间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程签证条款被删除的具体原因(如合同修订、条款冲突、程序瑕疵等),并确认各方对签证事项的后续处理态度。若条款删除系因合同修订,需明确修订后的签证流程是否替代原条款;若因条款冲突,需协商补充新的签证规则;若因程序瑕疵(如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则需评估是否需补签或重新约定。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2.11条,监理应“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此处“处理”包括对合同变更的协调义务。
审查合同其他条款或补充协议,确认签证的替代性安排
若原签证条款被删除,但合同中存在其他关联条款(如“变更管理条款”“计量支付条款”),或各方已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签证规则,监理应依据新条款执行。例如,若合同约定“变更事项以建设单位书面指令为准,施工单位按指令施工后直接申报工程量”,则监理需按此流程审核工程量,无需单独签发签证。
风险提示:若合同未明确替代规则,监理应提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尽快补充协议,避免因签证缺失导致工程量争议(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0.4条明确“变更估价程序”需以签证或书面指令为依据)。
依据行业惯例或地方规定,临时性处理签证事项
若合同未明确替代规则且短期内无法补充协议,监理可参考行业惯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4条关于“工程计量”的规定)或地方性文件(如部分省份住建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临时性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量计算书、现场照片等证据,监理通过现场核对、测量等方式确认工程量,并形成书面记录(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作为后续结算依据。
操作要点:书面记录应明确“仅作为临时性工程量确认,不视为正式签证”,避免被认定为对原签证条款的替代。
若条款删除导致签证无法执行,且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留存证据
若因条款删除导致签证事项完全无法推进(如施工单位拒绝施工、建设单位拒绝确认工程量),监理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及风险(如工期延误、费用索赔等),并留存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若争议升级,监理可建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但不得擅自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后果:若监理未及时报告或留存证据,可能因“未履行监理职责”承担连带责任(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总结建议:监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核心原则是“中立性”与“证据意识”——既需协调各方达成一致,又需通过书面文件固定处理过程,避免因条款缺失导致自身责任风险。若您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监理的处理方式有异议,或需进一步明确签证规则,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合同条款及地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