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工伤一级,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一级的职工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津贴: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其他可能待遇:
-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计算公式(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为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伤残津贴(每月) = 本人工资 × 90%
举例说明:
假设某职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被认定为工伤一级,那么他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元/月 × 27个月 = 135000元。同时,他每月还可以领取伤残津贴:5000元/月 × 90% = 4500元。
特别提醒: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如果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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