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 如何认定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或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主要从提示方式、说明程度、举证责任三个核心维度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1. 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及司法解释,提示义务需满足“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形式要求:

  • 显著标识:对免责条款采用加粗、加黑、斜体、不同字体颜色、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显示,或单独设置“免责声明”板块;
  • 位置独立:将免责条款置于合同正文前、签约页上方等显著位置,避免隐藏在冗长条款中;
  • 强制阅读:通过强制阅读时间设置(如电子合同需阅读满30秒才能签约)、勾选确认等方式确保相对方实际接触条款。

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575号判决指出,若免责条款未单独列出且未采用特殊标识,即使合同尾部有“已阅读全部条款”的概括性确认,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尽提示义务。

2. 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说明义务需达到“使对方理解条款内容与法律后果”的实质要求:

  • 主动解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免责条款的术语、法律后果、适用范围等进行解释,而非仅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 个性化说明:针对相对方的疑问或特殊情况(如文化程度、行业差异)进行针对性说明;
  • 留存证据:通过录音、录像、签字确认的说明文件等方式固定说明过程。

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判决明确,若经营者仅在合同中标注“已说明”但未提供实际说明的证据,法院将认定说明义务未履行。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 提示义务举证:提供合同文本、签约流程记录等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显著标识;
  • 说明义务举证:提供说明记录、录音录像、相对方签署的《条款理解确认书》等证据;
  • 例外情形:若相对方为自然人且条款涉及重大利益(如生命健康、巨额赔偿),法院可能提高说明义务的证明标准。

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判决强调,金融机构若无法证明已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进行个别说明,将导致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实务建议

  1. 合同设计阶段:对免责条款采用“显著标识+单独页”设计,并附《条款说明函》要求相对方签字;
  2. 签约流程阶段:通过电子签约系统记录阅读时间,或要求现场签约时口头说明并录音;
  3. 争议应对阶段:提前整理提示与说明的证据链,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若您涉及具体案件中的免责条款效力争议,可提供合同文本及签约细节,我将进一步分析条款合法性及风险防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