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证据没有得到证实 上交检查院怎能处理-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刑事辩护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证据尚未得到充分证实,检察院会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1. 退回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说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公安机关需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最多可补充侦查2次。若补充后证据仍不充分,检察院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 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案件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证,且具备自行侦查条件的,可直接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例如,调取关键物证、询问证人或委托鉴定等。此举旨在提高办案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3. 作出不起诉决定
    若经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检察院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此时,犯罪嫌疑人将不被提起公诉,案件终止。

  4. 存疑不起诉与继续侦查
    对于证据存在疑问但未完全排除的案件,检察院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若后续发现新证据,可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关键点说明:

  • 检察院的审查标准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即以证据为定案依据,排除合理怀疑。
  •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需提交《起诉意见书》及全部证据材料,检察院会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
  •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会见等方式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合法权益。

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全面评估证据情况并制定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