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构不提交材料,可采取以下措施:
向法院申请责令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行政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行政机构未提交,原告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责令被告限期提交。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的,会向被告发出《责令提交证据通知书》,明确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如视为无证据或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若行政机构拒不提交的材料属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原告无法自行收集”的情形,原告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法院有权向行政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其配合提供材料;若行政机构仍不配合,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责。
主张行政机构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可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此主张,要求法院直接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行政行为。例如,若行政机构未提交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向监察机关或上级部门投诉
若行政机构拒不提交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或“玩忽职守”)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原告可向同级监察委员会或行政机构的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投诉时需附法院出具的《责令提交证据通知书》及行政机构拒不配合的证明(如送达回证、沟通记录等)。
操作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分析(如材料类型、行政机构层级等),可直接向我补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