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试用期后不给绩效是否违法”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对于绩效工资的具体约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将绩效工资作为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并且规定了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和方式,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支付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并且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挂钩。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如果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如公司业绩不佳等)拒绝支付绩效工资,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减少劳动报酬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主张不支付绩效工资,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比如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衡量指标、考核过程及结果等。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或者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按照约定数额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工资。
此外,我还想强调的是,绩效考核制度虽然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它又直接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绩效考核制度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合理和科学。同时,企业也应当将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告知员工,并确保员工对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综上所述,如果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绩效工资,并且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