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应当载明以下核心内容:
当事人基本信息
需明确被催告的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等,确保催告对象准确无误。若存在委托代理人的,也应注明代理人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
需完整载明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作出机关、处罚种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数额或内容,以及履行期限(如“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这是催告书的核心依据,需与原处罚决定完全一致。
催告履行的事项与期限
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的具体义务(如缴纳罚款金额、返还违法所得等),并设定合理的催告履行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若原处罚决定已明确履行期限,需在催告书中重申并说明“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载明“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救济权利告知
需告知当事人对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催告程序本身不中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作出催告的行政机关信息
需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并注明催告书作出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办公电话、地址),以便当事人沟通或提交履行证明。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案件或文书起草需求,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