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申请复议和诉讼后 未缴纳罚款 能否发催告-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行政纠纷

结论:被处罚单位申请复议和诉讼后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发出催告。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此,在被处罚单位申请复议和诉讼后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 程序合法性角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除非复议机关或法院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当事人仍需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复议或诉讼结束后仍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依法发出催告书。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必要环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实际操作角度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在发出催告书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方式、金额以及逾期不缴纳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