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在执行阶段能不能追加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连带责任-周定国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在公司诉讼的执行阶段,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或直接责任,具体取决于股东的行为和法律规定。

一、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及责任性质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责任性质:直接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如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乙原应出资100万元但仅出资5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责任性质:直接责任。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十八条,若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丙公司股东丁转出已出资的80万元,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丁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的80万元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
  3.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责任性质:直接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十九条,若股东在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戊公司股东己在未完成出资义务时转让股权,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己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责任性质: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的第二十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例说明: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辛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辛为被执行人,要求辛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责任性质: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实例说明:壬公司未进行清算即注销,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加程序与权利保障

  • 追加程序: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能举行听证会,最终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 权利保障:被追加的股东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追加过程中,应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实际操作建议

  • 证据收集: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前,务必收集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的证据。
  • 法律咨询:由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综上所述,在公司诉讼的执行阶段,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或直接责任。但具体能否追加以及责任性质如何,需根据股东的行为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