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可以行使城乡规划法65条的执法权吗-杨娟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行政纠纷

街道办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执法权,但需满足主体资格、授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三方面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 主体资格层面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执法主体明确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作为市辖区或县级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其法律地位与乡镇政府存在差异。但若街道办实际承担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如经地方政府明确授权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能),则可能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例如,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将规划执法权委托给街道办行使。

  2. 授权依据层面
    街道办行使该权力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直接获得省级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明确授权(如《XX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街道办可行使部分规划执法权);
    • 通过县级以上政府委托执法,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执法的程序要求(如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公示委托事项等);
    • 街道办内设的综合执法机构以乡镇政府名义开展执法(需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依据)。
  3. 程序合法性层面
    即使街道办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仍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 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先责令停止建设;
    • 当事人拒不停止的,需在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通常为合理期限)作出拆除决定;
    • 拆除决定需依法送达当事人,并保障其陈述、申辩权;
    • 强制拆除前需履行催告程序,紧急情况下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务建议:
若您遇到街道办依据第六十五条作出的执法行为,可从以下角度核查合法性:

  1. 核查街道办是否具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直接授权或政府委托手续;
  2. 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 确认是否履行了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
  4. 对强制拆除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执法主体资格或程序合法性,可直接向我提供相关材料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