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中被介绍人构成行贿罪吗-张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刑事辩护

在介绍贿赂罪中,被介绍人是否构成行贿罪,需根据被介绍人的具体行为及主观意图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若被介绍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行贿罪

  1. 主观意图:被介绍人需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故意。这是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贿赂行为,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客观行为:被介绍人需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包括直接给予财物,也包括通过介绍人或其他方式间接给予财物。只要财物最终到达了国家工作人员手中,且被介绍人对此有明确的认知,即可构成行贿罪的客观要件。

  3. 结果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被介绍人给予的财物,且被介绍人因此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这是行贿罪的结果要件,也是区分行贿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关键。

举例: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乙介绍向国家工作人员丙行贿。若甲明知乙在为其介绍贿赂,且甲直接或间接给予了丙财物,并因此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则甲构成行贿罪。

二、若被介绍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则不构成行贿罪

  1. 缺乏主观故意:若被介绍人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故意,而是被介绍人误导或欺骗,以为是在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或商业往来,则不构成行贿罪。

  2. 未实施贿赂行为:若被介绍人虽然参与了介绍过程,但并未实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给予的财物并非出于贿赂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合法目的(如赠与、借款等),则不构成行贿罪。

  3. 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若被介绍人虽然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并未因此谋取到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的利益并非通过贿赂行为获得,而是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如合法竞争、正常投资回报等),则不构成行贿罪。

举例:甲通过乙介绍认识国家工作人员丙,但甲并未给予丙任何财物,而是与丙进行了正常的业务往来。在此情况下,甲不构成行贿罪。

三、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区分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在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及结果要件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主要是充当中间人角色,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但并未直接参与贿赂交易的核心环节(如财物交付)。而行贿罪的行为人则是贿赂交易的发起方,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后果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贿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介绍贿赂罪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体现了法律对两种犯罪行为的严厉程度不同。

总结与建议:在介绍贿赂罪中,被介绍人是否构成行贿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案情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