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不构罪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李嘉梵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行贿者不构成犯罪时,介绍贿赂者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需根据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若介绍贿赂者明知自己在促成行贿与受贿之间的交易,仍积极实施介绍行为,且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构成介绍贿赂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或组织不能成为此罪的主体。

  2. 主观要件: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促成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贿赂交易,却仍然积极实施介绍行为。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贿赂交易的发生,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

  3. 客体要件: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通过介绍贿赂,行为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的管理活动秩序。

  4. 客观要件: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引荐、牵线搭桥等行为,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为行贿人寻找受贿对象、转达行贿意图、提供受贿人的相关信息等。此外,介绍贿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二、行贿者不构成犯罪时,介绍贿赂者的刑事责任

  1. 行贿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行贿者可能因行贿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或者因行贿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等原因而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影响介绍贿赂者刑事责任的认定。

  2. 介绍贿赂者的刑事责任:即使行贿者不构成犯罪,如果介绍贿赂者明知自己在促成行贿与受贿之间的交易,仍积极实施介绍行为,且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等),则构成介绍贿赂罪。

三、法律建议

  1. 对于介绍贿赂者:应认识到介绍贿赂行为的严重性,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交易。如果已经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应尽快向司法机关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对于行贿者:虽然行贿者可能因各种原因不构成犯罪,但行贿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且可能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造成损害。因此,行贿者也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再次实施类似行为。

  3. 对于社会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贿赂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在面对贿赂诱惑时,应坚决拒绝,并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贿赂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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