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的个税由哪一方交纳-黄思君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用工的个税由实际支付工资薪金的一方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关系与个税缴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个税缴纳义务需根据工资支付主体确定。

  2. 工资支付主体的认定

    • 情形一:劳务派遣单位直接支付工资
      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奖金及福利,则劳务派遣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并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情形二:用工单位实际支付工资
      若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如用工单位将费用转账至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其发放),或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部分报酬(如加班费、奖金),则需区分责任:

      • 劳务派遣单位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即使工资经用工单位转账,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相对方,仍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 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若用工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如未提供收入明细),或存在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用工单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实践案例: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明确,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需并入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扣缴个税。
  3. 特殊情形:临时用工与非全日制派遣
    若被派遣劳动者为非全日制员工或临时用工,其所得可能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此时:

    • 劳务派遣单位仍需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 用工单位若支付报酬,需取得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并确保税款已由派遣单位代扣。

实务建议: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完善工资支付记录,明确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依据;
  2. 用工单位需在合同中约定个税承担条款,避免因工资支付路径模糊导致税务风险;
  3. 若涉及跨地区派遣,需关注派遣地与用工地税务政策的差异,确保合规申报。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劳务派遣合规或税务筹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