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个税由实际支付工资薪金的一方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关系与个税缴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个税缴纳义务需根据工资支付主体确定。
工资支付主体的认定
情形一:劳务派遣单位直接支付工资
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奖金及福利,则劳务派遣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并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情形二:用工单位实际支付工资
若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如用工单位将费用转账至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其发放),或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部分报酬(如加班费、奖金),则需区分责任:
特殊情形:临时用工与非全日制派遣
若被派遣劳动者为非全日制员工或临时用工,其所得可能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此时: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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