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人在法律上是得到明确认可的。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成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的尊重和保护。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意味着,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主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经过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就会被法律所认可。
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为那些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成年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他们可以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信任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以确保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例如,在您提供的案例中,黄老太夫妇婚后未育有子女,且年事已高。他们通过意定监护制度,选择了与自己感情深厚、值得信赖的小李夫妇作为监护人。在黄老太病重、意识模糊时,小李作为监护人,依法履行了监护职责,确保了黄老太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照顾。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实际应用和价值。
因此,如果您有设立意定监护的需求,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放心地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或者组织作为监护人,并通过书面形式订立意定监护协议。这样,在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您的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