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老人有养女,手术时是否需要孙子签字”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手术同意书的签字权限以及监护人的确定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手术同意书的签字通常应由具有法律意义的监护人或近亲属来行使。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这个情境中,如果老人有养女,且养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养女作为老人的子女,是具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法律权限的。
接下来,我们分析孙子是否具备签字权限。在一般情况下,孙子并不属于上述近亲属的直接范畴,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老人的子女均已去世或无法行使签字权限,且孙子被依法指定为监护人),孙子才可能具备签字权限。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老人有养女,因此孙子并非首选的签字人。
此外,如果老人因特殊原因(如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自己决定手术事宜,且未事先指定监护人,那么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来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制度允许老年人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与养女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并确定了监护关系,那么该监护人将具备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权限。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问题,如果老人有养女且养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手术同意书的签字应由养女来行使。孙子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备签字权限,除非在特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如果老人担心未来可能丧失行为能力,建议事先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指定监护人,以确保手术等医疗事宜能够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