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同一诈骗案件期间,诈骗嫌疑人对同一受害者实施第二次合同诈骗的情况,受害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控告,且两次诈骗行为均可作为犯罪事实在控告中一并主张:
收集并固定证据
- 合同文件:两次诈骗涉及的合同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版,需重点标注与诈骗行为直接相关的条款(如虚假承诺、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
- 资金往来记录:转账凭证、收据、银行流水等,需清晰显示资金流向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如资金被转入嫌疑人控制账户后未履行合同义务)。
- 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聊天记录,需保留嫌疑人承认诈骗或虚构事实的内容(如“项目肯定赚钱,但需要先打款”等诱导性话术)。
- 证人证言:若有第三方见证诈骗过程(如共同签约人、中间人),可提供其联系方式及书面证言。
- 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鉴定报告(如合同签名真伪鉴定)等,需确保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案件直接相关。
撰写控告书
- 明确控告对象:写明嫌疑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如有)、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陈述犯罪事实:按时间顺序详细描述两次诈骗行为,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内容,资金交付方式、金额,以及嫌疑人如何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如第一次诈骗后,嫌疑人以“追加投资可解冻资金”为由实施第二次诈骗)。
- 引用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嫌疑人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说明两次诈骗行为均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如虚构项目、伪造文件、逃匿等)。
- 提出诉求: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缴赃款赃物,并依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
向公安机关报案
- 选择管辖机关:一般应向嫌疑人居住地或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诈骗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优先选择案发地派出所或经侦支队)。
- 提交材料:将控告书、证据材料(一式两份)当面提交给公安机关,并要求出具《受案回执》。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或“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可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强调两次诈骗的关联性
- 在控告中需突出两次诈骗行为的“连续性”与“手段一致性”(如嫌疑人使用相同话术、伪造相同文件),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两次行为共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连续犯”形态(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连续犯可按一罪从重处罚)。
注意事项:
- 若嫌疑人已因第一次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受害者需及时向办案机关补充第二次诈骗的证据,确保两次行为均被纳入侦查范围。
- 在控告过程中,避免与嫌疑人直接接触,防止被诱导签署不利于自身的文件(如“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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