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受贿数额以承诺还是实际交付为准-吴友见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刑事辩护

在受贿罪中,受贿数额的认定通常以实际交付为准,而非仅仅以承诺为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原则与规定

  1. 实际交付原则:

    •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成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通常指的是实际收到或控制了财物。
    • 承诺收受财物,但并未实际收到或控制的,一般不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因为承诺本身并不等同于财物的实际交付,它只是表明了国家工作人员有收受财物的意图或可能性。
  2. 例外情况: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之间达成了明确的收受财物的协议,并且行贿人已经按照协议将财物交付给了国家工作人员指定的第三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了财物,那么即使财物没有直接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既遂。
    • 此外,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事先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财物,那么在离职后实际收受财物时,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

二、司法实践与案例

  1.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财物的实际交付情况来认定受贿数额。如果财物已经实际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并且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那么这部分财物的价值就会被计入受贿数额。
    • 如果只是承诺收受财物,但并未实际交付或控制,那么这部分财物通常不会被计入受贿数额。
  2. 相关案例:

    •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司法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这一原则。在许多受贿罪的案例中,法院都是根据财物的实际交付情况来认定受贿数额的。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行贿人给予的现金、银行卡、贵重物品等,并且这些财物已经被其实际控制或使用,那么这些财物的价值就会被计入受贿数额。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

    •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如果面临行贿人的诱惑或压力,应该坚决拒绝,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 如果已经收受了他人财物,应该立即退还或上交相关部门,以避免构成受贿罪。
  2. 对行贿人的风险提示:

    • 行贿行为也是违法的,不仅会对国家工作人员造成腐蚀和诱惑,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行贿人应该认识到行贿行为的严重性,并避免进行行贿行为。
    • 如果已经进行了行贿行为,应该立即停止并主动向相关部门坦白交代,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结来说,在受贿罪中,受贿数额的认定通常以实际交付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贿人也应该认识到行贿行为的严重性,并避免进行行贿行为。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