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开侵权纠纷土地的听证会还需双方和岀证据的人参加吗-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行政纠纷

乡政府召开侵权纠纷土地的听证会,原则上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出示证据的人参加,但具体是否必须到场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地方性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框架、程序要求、例外情形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框架:听证会参与主体的法定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听证会参与主体包括:

  1. 当事人:即土地侵权纠纷中的双方(权利主张方与被主张方),其参与是听证程序的核心,确保双方陈述、申辩权的实现;
  2. 证人及证据提供人:若证据涉及第三方证人或专业机构(如土地测绘单位),其到场可保障证据的质证效力,避免单方陈述导致程序瑕疵;
  3. 主持人及记录人:由乡政府指定,负责程序推进与记录,不直接参与实体争议。

例外情形: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如突发疾病)无法到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证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可提交书面证言并经双方质证,但需主持人审查其真实性。

二、程序要求:参与主体的必要性分析

  1. 保障程序公正性
    听证会的本质是“准司法程序”,需通过双方对抗质证还原事实。若一方缺席,可能导致证据认定片面化,甚至引发后续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程序违法”的抗辩。例如,若被侵权方未到场,乡政府可能仅依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损害其合法权益。

  2. 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人需出庭接受询问,否则其证言可能被排除。同理,听证会中若证据提供人未到场,乡政府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若无法补强(如无其他佐证),可能不予采信。

  3. 地方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部分省份(如《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明确要求听证会“必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否则裁决无效。因此,需结合当地具体规定判断参与主体的强制性。

三、实务建议:如何应对参与主体缺位

  1. 对当事人的建议

    • 若收到听证通知,务必按时到场并准备证据清单、证人名单等材料;
    • 若因故无法到场,立即书面委托代理人,并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若对方未到场,可要求主持人记录其缺席情况,并在裁决中注明“未质证证据的采信风险”。
  2. 对乡政府的建议

    • 提前5日向双方送达《听证通知书》,明确时间、地点及参与要求;
    • 对缺席方进行二次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如邮寄回执、短信记录);
    • 若一方拒不到场,可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但需在裁决中说明理由。

总结:乡政府组织的土地侵权纠纷听证会,原则上需双方当事人及证据提供人参与,否则可能影响程序合法性与证据效力。若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委托代理、书面质证等方式补救,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