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听证会,特别是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会,是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以下是土地纠纷听证会召开程序的详细步骤:
一、提出听证要求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是启动听证程序的第一步,确保当事人的意见得到及时反映。
二、研究意见与决定听证
收到听证要求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于确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决定举行听证会,并提前做好听证会的筹备工作。同时,如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三、听证会准备与通知
决定举行听证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做好听证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四、听证会召开
在听证会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或建议。听证会应当全程记录,确保当事人的意见得到准确反映。同时,听证会的主持人应当保持公正立场,引导听证会有序进行。
五、意见采纳与方案修改
听证会结束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和当事人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修改。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据此完善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应当再次进行公告,并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六、审批与附具材料
最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如果举行了听证会,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土地纠纷听证会的召开程序包括提出听证要求、研究意见与决定听证、听证会准备与通知、听证会召开、意见采纳与方案修改以及审批与附具材料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完整、规范的听证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