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申请人阅卷 被申请人答卷的时间规定-欧士磊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行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中申请人阅卷和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的时间规定如下:

  1. 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的时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例外情形:若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0日(即最长20日),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 申请人阅卷的时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 阅卷时间点:通常在被申请人提交答复后,行政复议机构将材料转交申请人查阅。实践中,复议机构可能要求申请人、第三人在收到答复通知后5至10个工作日内提出阅卷申请,具体以复议机构通知为准。
    • 阅卷方式:申请人可到复议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或经复议机构同意后复制、摘抄相关材料。

实务建议:

  • 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补正;逾期不补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可能直接撤销或确认违法。
  • 申请人阅卷时,若发现被申请人遗漏关键证据,可及时向复议机构提出补充审查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或证据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