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亲属能否要回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后给对方的钱,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转账的性质、目的以及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协议等。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转账属于赠与性质:
- 在同居关系中,一方出于自愿将钱款赠与另一方,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即钱款已经实际交付),那么在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是有效的,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
- 因此,如果转账被认定为赠与,且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那么亲属通常无法要回这些钱款。
若转账属于借款性质:
- 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钱款是借款,且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或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那么借款方(即已故一方)的亲属有权要求受借方(即同居的另一方)归还借款。
- 在这种情况下,亲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借款,如提起民事诉讼等。
若转账涉及共同财产或遗产分配:
-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财产,且转账的钱款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在一方死亡后,这些共同财产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
- 如果转账的钱款被认定为已故一方的个人财产,且其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了继承人,那么这些钱款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 在这种情况下,亲属能否要回钱款取决于遗产分配的结果以及转账钱款在遗产中的占比等因素。
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 如果同居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特定条件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可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此时转账的钱款也可能涉及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 另外,如果转账的钱款涉及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等)或违反公序良俗(如包养、小三等),那么这些转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亲属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部分或全部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