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去公职后从事中介行为本身不属于受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满足特定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具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与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从主体身份来看,辞去公职后的人员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其次,从事中介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便利通常指的是在职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地位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辞去公职后的人员,其原来的职务已经不存在,因此也无法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最后,从事中介行为获取报酬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与受贿有本质的区别。受贿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中介行为是通过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交易等方式获取合法报酬。
综上所述,辞去公职后从事中介行为本身不属于受贿。但是,如果辞去公职的人员在从事中介过程中,利用了自己原来职务上的影响或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因此,在从事中介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或关系进行不正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