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赠与协议但未过户 受赠方又将房产出租 房产税谁申报-郭艳秋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房产纠纷

结论:在房屋使用权赠与协议但未过户,受赠方又将房产出租的情况下,房产税的申报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通常情况下,若受赠方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且以自身名义出租,则房产税应由受赠方申报。

分析说明:

  1. 房产税的基本原则:

    • 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 未过户情况下的产权归属:

    • 尽管房屋使用权已经通过赠与协议转移给了受赠方,但若未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赠与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受赠方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且以自身名义进行出租等经营活动,那么受赠方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房屋的使用人。
  3. 房产税申报主体的确定:

    • 在未过户的情况下,如果受赠方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且以自身名义出租,那么根据房产税的原则,房产税应由房屋的使用人,即受赠方来申报。这是因为受赠方在事实上已经承担了房屋的管理和使用责任,包括出租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责任。
    • 如果赠与方和受赠方之间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由赠与方继续承担房产税等税务责任,那么这种约定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是,这种约定并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应由受赠方申报房产税,赠与方和受赠方之间的约定可能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4.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未确定产权归属,那么根据房产税的原则,房产税应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赠方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那么房产税应由受赠方申报。

建议与行动:

  • 明确产权与税务责任:赠与方和受赠方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并同时明确税务责任的承担方,以避免后续的税务纠纷。
  • 咨询税务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双方对房产税的申报主体存在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具体的税务政策和征税标准,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 保留相关证据:无论是赠与方还是受赠方,都应保留好与房屋赠与、出租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赠与协议、租赁合同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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