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情叫行政调解-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行政纠纷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以下从多个角度对行政调解进行详细说明:

一、行政调解的主体

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这些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调解。例如,公安机关可以调解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争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等。

二、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适用于多种类型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1. 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这些纠纷虽然属于民事范畴,但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解,以促进双方和解。
  2. 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等,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调解。
  3. 行政争议: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引发的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调解并不适用于所有行政争议,特别是那些涉及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依法作出决定的争议。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或达成协议。
  2. 合法原则:调解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 公正原则:调解机关应当公正、中立地处理争议,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4. 效率原则:调解应当尽可能迅速、高效地进行,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四、行政调解的程序

行政调解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
  2. 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
  3. 调查:行政机关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证据。
  4. 调解:行政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5. 制作调解书:调解成功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履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行政调解的效力

行政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调解并不具有终局性,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例说明:假设两位邻居因为围墙问题发生纠纷,一方认为另一方的围墙占用了自己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申请行政调解。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查看土地证、测量土地等方式了解争议事实,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成功,双方会签订调解书,明确围墙的位置和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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