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是否包括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一般不包括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法定职责与行政协议义务的区别:

    • 法定职责: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明确规定的职责。这些职责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 行政协议义务: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而订立的协议。行政协议中的义务是双方约定的,虽然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但并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范围: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进行审查和处理。这里的“法定职责”是明确指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职责。
  3. 行政协议义务在行政复议中的处理:

    • 如果行政协议中的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重合或相关联,且行政机关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该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和违反行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可能会将行政协议义务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 然而,如果行政协议中的义务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将该义务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时通常不会将行政协议义务纳入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此时,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4. 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行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行政机关的某些义务,且这些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紧密相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特定义务作为其法定职责的一部分,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可能会将这些义务视为法定职责的一部分进行考量。

法律建议:

  •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协议中的义务,且该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相关联或重合,可以尝试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及该义务,并说明其与法定职责的关系,以增加复议机关审查该义务的可能性。
  • 如果行政协议中的义务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支持,那么建议考虑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途径来寻求救济。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与行政协议义务相关联或重合的法定职责),可能会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复议决定,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职责。
  •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行政机关未履行的义务不属于法定职责范畴,那么复议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或不予受理。此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