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别累犯中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我国法律采取严厉的惩处态度,主要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两个方面进行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定罪量刑方面
构成特别累犯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曾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之后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无论前后两次犯罪的时间间隔多久,也无论后罪是否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均构成特别累犯。
量刑原则:对于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特别累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相对较高。因此,在量刑时,法院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累犯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刑罚执行方面
不得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意味着,特别累犯中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子,即使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能被宣告缓刑。
不得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特别累犯中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即使符合假释的其他条件,也不能被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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