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行政纠纷

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 明确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类型

    •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这类协议涉及政府授予特定主体在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等领域的经营权或特许权。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变更或解除此类协议,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市政府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后因故要提前解除协议,企业对此有异议,即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达成的协议。若行政机关不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擅自变更补偿标准等,均属可诉范围。比如,某居民房屋被拆迁,但行政机关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居民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涉及国有自然资源如矿业权等的出让合同。此类协议的履行争议,若符合行政协议纠纷特征,也在受案范围内。例如,某企业获得矿业权出让后,行政机关无故收回,企业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政府为提供保障性住房而签订的租赁、买卖等合同。若行政机关不履行相关承诺、不合理调整条件等,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某居民与政府签订了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政府无故提高租金,居民即可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解决。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协议):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但需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类协议通常涉及复杂的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若发生争议,也可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2. 兜底性条款与灵活判断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类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设立了“其他行政协议”作为兜底性条款。这意味着,只要协议是基于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的,且具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即使未明确列举,也可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具体判断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判断力。

  1. 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相关情形

    • 纯粹民事性质的协议纠纷:如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普通民事采购合同等,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这类协议不涉及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的,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国家行为: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类行为通常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敏感性,不适合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可诉。这类行为通常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 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范畴。这类行为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与外部相对人无关。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法律可能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此类行为通常不可诉。这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 调解和仲裁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进行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类行为通常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不涉及行政机关的强制力。

    •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等内部协议,同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类协议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事务,与外部相对人无关。

总结与建议:

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既明确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若您遇到行政协议纠纷,建议首先仔细审查协议内容,明确协议性质及争议焦点;然后,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后,若确定属于受案范围,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若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