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小额受贿,但每次都不构成犯罪,那累计计算受贿金额时超过诉讼时效的还要-李焕稳律师|法行宝
2025-05-17 刑事辩护

对于多次小额受贿,但每次都不构成犯罪,累计计算受贿金额时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是否还要计算的问题,结论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是详细解释:

  1. 连续犯的情形:

    • 如果多次受贿行为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的,那么这些行为将被视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之前的受贿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都应以最后一次受贿行为的时间和累计的受贿数额来确定法定刑和诉讼时效。
  2. 非连续犯、均独立成罪的情形:

    • 如果每次受贿都是出于不同的谋利事项和受贿故意,且每次受贿都独立构成犯罪,那么应单独评价每一次受贿行为。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受贿行为,将不再追诉。
  3. 非连续犯、均不独立成罪的情形:

    • 如果多次受贿行为虽然出于不同的谋利事项和受贿故意,但单次受贿并不独立构成犯罪,那么可以考虑将这些行为作为“集合犯”来处理。对于累计数额较大、时间跨度较小、主观故意较深、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况,应以“集合犯”的形式作犯罪处理,并以最后一次受贿行为的时间和累计的受贿数额来确定法定刑和诉讼时效。
  4. 兼具独立成罪和不成罪行为的情形:

    • 如果行为人多次受贿,其中既有独立成罪的行为,也有不独立成罪的行为,那么需要采取分界点的方式来处理。以最早的一次不超过诉讼时效的独立受贿行为为界点,之后的行为不管是否独立成罪均作犯罪处理,并以最后一次行为和作犯罪处理的受贿行为累计数额确定法定刑和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对于多次小额受贿但每次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累计计算受贿金额时是否要考虑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需要根据受贿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连续犯或者“集合犯”的情形,可能会考虑累计计算;如果是非连续犯且每次受贿都独立成罪的情形,则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将不再追诉。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