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关于“在户籍地起诉不在居住地起诉,异地管辖是否会被驳回”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但是,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就应当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并不被视为经常居住地。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上来。如果您选择在被告的户籍地(即住所地)起诉,而被告实际上并不在该地居住,且已经在其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那么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是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并且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法院在审查后,很可能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那么法院将继续在户籍地(即您起诉的法院)进行审理。此外,如果案件涉及的是合同纠纷、侵权行为、不动产纠纷等特定类型的诉讼,那么管辖原则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在户籍地起诉不在居住地起诉,并不意味着异地管辖一定会被驳回。这取决于被告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异议是否成立。如果被告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那么案件可能会被移送至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在起诉前,建议您先了解清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情况,以便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