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担保中的约定不明-傅炼凯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经济纠纷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认定担保中的约定不明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从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等多个角度,对如何认定担保中的约定不明进行详细阐述:

一、担保期限约定不明

  1. 法律规定基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常见情形:

    • 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如仅表明保证人提供保证,但未提及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
    • 约定的保证期间表述模糊,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人能够还款时止”,这种表述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难以界定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
    • 约定保证期间过早或不合理,如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进而可认定为约定不明的一种特殊表现。
  3. 判断标准:

    • 结合合同条款整体理解,不能孤立地看待关于保证期间的某一条款,而要将其放在整个保证合同的框架内进行综合分析。
    • 考虑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在某些特定的交易领域或行业中,可能存在着一些被广泛认可和遵循的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这些习惯或惯例可能对保证期间的确定产生影响。
    •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当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合同条款本身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其真实含义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二、担保方式约定不明

  1.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常见情形:

    •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仅提及“由某公司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是何种方式的担保。
    • 约定表述模糊,如使用“共同承担责任”、“承担还款义务”等模糊表述,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是保证还是其他形式的担保。
    • 混合使用不同担保方式的表述,如在同一份合同中既提及保证又提及抵押或质押,但未明确各自的担保范围和方式。
  3. 处理原则:

    •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合同中虽然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但可以通过其他条款或上下文推断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院会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推定为一般保证,在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 考虑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在处理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案件时,法院还会考虑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担保物权约定不明

  1.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多个担保物权并存且约定不明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规定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的重要性,增强了担保物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总结与建议: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认定担保中的约定不明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为了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风险,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等关键条款。如果遇到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