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交警判定电瓶车全责且对方不赔偿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走保险修车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您购买了机动车车损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若您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流程为:
若您未购买车损险,但电瓶车方存在过错
特殊情形:电瓶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若交警认定电瓶车属于机动车(如超标电动车),但对方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方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2000元)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划分承担。
操作建议:要求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明确电瓶车属性,作为后续索赔依据。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流程或证据准备细节。